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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超时限 人身损害诉讼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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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津某纸业公司工人蒋某在工作时受伤致残,可由于种种原因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状。法院认为.尽管劳动者通过现行劳动保障机制已不能实现维权.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以实现救济.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蒋某近12万元。
作者 辛雨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0年第4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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