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股权投资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因为,股权投资回收金额不确定、到期日不固定,不宜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显然,股权投资也不能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简称为其他投资)。”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0-6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