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分析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个层次。董事会秘书在国外被视为公司的高管之一,在股份公司中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假如我国要引入董事会秘书制度,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重构。
作者 汤向东
出处 《秘书之友》 2010年第5期4-7,共4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研究项目 项目号06SGJ00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5

  • 1艾群.浅谈澳门公司法中的公司秘书制度[J].比较法研究,1999,13(1):85-88. 被引量:8
  • 2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 3甘华鸣,罗锐韧.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按公司法体系比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
  • 4Pennington's Company Law [M], Eighth Edition , (c) Reed Elsevier (uk) Ltd 2000, 748-749.
  • 5Jerry PL Lai FCIS, Company Secretary's Handbook [M], Sixth Edition , (c) Tolley Publishing Company Ltd 1996, 1 - 11.
  • 6公司管治的守门人—香港公司秘书公会[J].卓越管理,2001,33.
  • 7The All England law Report,1971.3.16-20.
  • 8香港《公司条例》第158条
  • 9英国1986年《破产法》
  • 10英国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