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着重调解"的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作的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事司法改革、弱化法庭调解以及行政调处和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司法一元化及正规化的模式,再到近期衔接诉与非诉解决方式、重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两次变革。在这两次变革中,前者表现为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背离;后者有创新成分,但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恢复,是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回归。究其根源,前者很大程度上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其在实践中的碰壁,促使人们再次重视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实践理性。这一教训和经验,不仅给全国范围内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其他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建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也为纠正当前中国家事实体法片面"回归民法"、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思维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83-9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8JC8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