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集体合同理论的系统建构有重要参考价值。集体合同"债权性效力"的理论根源是集体合同的私法性质。德国法在确认集体合同的私法效力后,又根据社会自治理念引入了团体理论,将集体合同中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部分视为自动进入的"规范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于私法释义学的集体合同效力理论,并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亟须完善。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5-142,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