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存的商事活动吁求特有的商事能力制度,商事能力制度的宗旨系谋求商事交易的效率与交易安全。受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制约,我国立法及学理均否认商事能力制度。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营业能力及商事责任能力。商事能力制度中不存有商事行为能力。不同的商主体,具有平等的商事权利能力,拥有不同的商事营业能力。商事责任能力系能够承担多种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55-59,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法价值的科学发展与商事制度体系构建"
(项目号08CFX02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