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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害给付请求权的责任承担——兼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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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责任竞合理论,而应适用责任聚合理论来判定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赋予债权人不仅应对其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行使违约请求权,同时也应对其固有利益损害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作者 刘芳
机构地区 沈阳师范大学
出处 《理论界》 2010年第5期61-62,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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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4卷),第19页.
  • 2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第678页.
  • 3王利明.论加害给付.民商法研究(第2辑,修订版),第514页.
  • 4王利明.论责任聚合(第2辑)[J].判解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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