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公司性质及公司法对公司的规范方式,西方学者展开了关于公司契约理论的激烈争辩。虽孰对孰错尚无定论,但契约派与强制派分别从不同的层面提出关于公司及公司法规范方式的见解,为我们分析公司提供了可兹借鉴的视角。但公司无时无刻不蕴涵着契约性质,公司的契约属性并不与公司的法人实体说和信义义务相冲突,反而为公司法上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基础。公司法应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又有必要设置一些强制规则,以矫正契约失灵的缺陷。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3期103-110,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