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绑架罪加重犯与结合犯的司法认定——兼论本罪的立法完善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刑法第239条第2款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规定,且配置了同样的绝对法定刑,导致条文本身存在"过失与故意同等处罚"的罪刑不相适应的内在冲突。"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解释为过失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应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但绑架杀人未遂的,也应当适用该款并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从宽处罚的规定。未来应对该款加以修改,区分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三种情况并设置轻重有序的法定刑。绑架过程中,因警方的打击错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
作者 邓定永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3期128-133,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6

  • 1林亚刚.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5(3):130-137. 被引量:23
  •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71.
  • 3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4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7月24日《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 61996年8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分则修改草案》第四章第八条

共引文献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