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39条第2款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规定,且配置了同样的绝对法定刑,导致条文本身存在"过失与故意同等处罚"的罪刑不相适应的内在冲突。"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解释为过失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应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但绑架杀人未遂的,也应当适用该款并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从宽处罚的规定。未来应对该款加以修改,区分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三种情况并设置轻重有序的法定刑。绑架过程中,因警方的打击错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3期128-133,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