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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为契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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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增加房地产居间商的如实报告与尽职调查义务;应坚持《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允许居间人在居间不成时仍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应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其所促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不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担合同义务;应对委托人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
作者 周晓晨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9-102,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建房2009-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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