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增加房地产居间商的如实报告与尽职调查义务;应坚持《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允许居间人在居间不成时仍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应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其所促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不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担合同义务;应对委托人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9-102,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建房2009-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