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政府环境执法能力的有限性,公民、检察院和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构成政府环境执法的支持力量和有益补充。为了全面应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立法者应当在环境基本法中建构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与政府懈怠和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条款。这样一来,在环境基本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条款,一方面可以回应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预防和制止市场主体污染和破坏环境;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32-34,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JC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