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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上交问题应予规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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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基于各种理由将所收受财物予以退还或上交的情况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作者 刘松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77-7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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