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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以事立案”的案件可以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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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以犯罪事实立案(简称“以事立案”)。“以事立案”后,
作者 高利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79-8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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