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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程款结清后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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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 2008年8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吕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工作。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整个工程施工共支付吕某等人劳动报酬8万元,待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建这一工程项目过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09年6月,吕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8万元。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欠款属实,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0年第4期7-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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