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关于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讨论,除了"重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传统理解之外,又出现了股份制为形式的"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的新的理解。这是对个人所有制的两种误读。历史上杜林曾把个人所有制当做"深奥的辩证法之谜",而我们后来由于翻译上的问题,使人们首先误读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然后又误读了"个人所有制"本身,终于把它真的变成一个难解之"谜"。问题的症结在于,对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缺乏整体性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和理论,加深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和理解,为我们提供了解开个人所有制之谜的极好条件。正确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渐向更高阶段过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47-150,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