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人们将确定性的理性基础仅限于自然科学主客观二分方法的绝对客观知识,忽视了人类社会确定性的理性基础内在的社会交往性,造成了有确定性而无自由、有理论的确定性而无实践的确定性等诸多问题,并引发了确定性危机。由于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一直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原则,克服确定性危机的关键不在于否定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而在于重建其理性基础,将其植根于社会关系之中,植根于人们的交往实践与协商论证。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1-95,共5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5010)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D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