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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从房产企业取得违约金不应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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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了153万元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对于购房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税务检查人员持有不同的意见.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应该按“其它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企业则认为不应缴纳个税。笔者认为企业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因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赔付,购房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 《税收征纳》 2010年第5期13-13,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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