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对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的"仅仅直接表示"的理解存有误区。如果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体现商品自身特点之外的其他构成要素起不到主要识别作用、对标志整体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应被认定为"仅仅"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如果是以所谓"暗示"的方式反映商品的自身特点,但这种"暗示"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该商品的自身特点的认知,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点。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0年第2期49-52,共4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