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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损害的防治及其刑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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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损害是环境侵害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的一种。其本质是对人类及其他生命体生态利益的损害。生态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注重事前的预防。传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存在局限性。要最大限度的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构建严密的刑法保护,以独立的生态法益为标准完善现行环境刑事立法。
作者 潘丽
机构地区 山东师范大学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09年第6期28-28,共1页 Journal of Kara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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