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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的商标使用的属地原则探究——派森氏有限公司状告克莱斯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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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使用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受到地域或国界的限制。在国际上,商标注册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属地原则",即先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先受到那个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该产品是"知名商标",那么这个商标就会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公约同时规定,如果"知名商标"已经存在,而其它公司又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则构成"侵权"。所以说在一国使用的商标不一定受到另一国家的保护。市场的全球化并没有完全消除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反倒在有些方面加剧了地域性带来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家公司打算进入外国市场,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先期的商标准备工作。最忌讳的是无备而来,临阵磨枪,使一个地域性名牌商标错失进军国际市场的机会。
作者 张法连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现代商业》 2010年第15期275-276,共2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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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陆飞,张乃根.1998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 2孙玉.1999驰名商标及其保护,法律出版社.
  • 3郑成思.1998.知识产权法若干问题,对外经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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