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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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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企业应将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的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并要求企业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由非强制性转为强制性。
作者 吕南 蔡静
出处 《经济导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0-71,共2页 Economic Herald
基金 四川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立项课题(项目编号:川油气科SKB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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