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不少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恶勾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该法对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做了全面的法律规制,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拟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做出司法认定,为该罪的成立的界定提供前提。
出处
《商情》
2010年第10期160-161,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