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及深远的意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也呈现出不完善之处,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对本法的完备性、科学性、可行性、公认性、权威性、进行补充和修改。为此,笔者就村民自治问题,谈几点看法。
出处
《科技信息》
2010年第13期405-405,4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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