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是一种对性的管理制度。性权利是婚姻权利的上位概念,婚姻自由是性自由在婚姻制度下的要求与状态。长期以来,性自由的"污名效应"使权利的诉求不得伸展,同时也导致了对婚姻自由的片面理解。性自由权理论包含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统一,而婚姻自由中二者的对立成为性自由权与婚姻自由的主要冲突。"婚姻自由"通常仅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被使用,与之相应的"婚姻不自由"揭示出积极自由缺位时消极自由所处的尴尬境地。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融合是后现代法学发展的趋势,性自由权与婚姻自由的调和主要通过降低婚姻的进退成本和增加婚姻的输送机制与替代机制两条途径来完成。出于对中国国情的考虑,放宽离婚的条件与立法规制非婚同居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39-4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