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判决书公开的案例发展进程来看,法院的立场似乎从确定逐渐开始后退,或许此种后退正表明了司法对待法律问题的更加慎重、对隐私利益与权利保护的更加注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结果是否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应当根据裁判文书本身的性质来决定。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与现代网络社会的技术背景,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对于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不应也无需基于隐私权保护而予以删去,只需对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主体的信息基于利益衡量而加以适当保护即可。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26-134,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