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诉讼中对口供的重视导致了刑讯的长期存在。清末修律前后,刑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口供裁判主义并没有被证据裁判主义所取代,因而这一时期废止刑讯的条件尚未成熟。民初的立法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刑讯在立法上被废止,但由于传统司法习惯的影响及法制的不统一,刑讯名虽废而实犹存。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3期60-66,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演进>(项目编号:07X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