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整体利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为一种消极法益和间接法益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往往过于被动、滞后和分散,且容易为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所偷换或悬空。社会经济权利是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转化而成的权利形态,从而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直接的和积极的保护,并将直接推动包括经济法权利体系在内的基础理论范畴的构建和完善。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3期67-75,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