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国家是否以及何时以何种立法模式在何种程度上认可同性结合与该国家的社会类型及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在机械团结型社会,同性结合受到集体意识的排斥、道德谴责及宗教桎梏,同性结合因而为法律所禁止;分工协作型社会对个人价值的认同和弘扬弱化了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与排斥,呼唤对同性性行为的制度规范,为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创造了条件。从社会结构看,社会分层与分化、社会组织的多寡、文化的单一与多元以及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强弱等均会影响同性结合法律认可的进程、模式及相关立法的调整效果。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3期117-124,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