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具有波粒二象性,即必须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两个向度才能圆满地解释刑罚的本质属性。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分别立足于道德与伦理,试图通过对个体理性的考察而推导出作为公共理性之刑法的正当性,无疑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交往行为理论不仅承认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分野而且提供了二者进行沟通、交汇的管道,为反思、改革刑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38-44,共7页
Journ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