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农业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立法在理念与制度设计等方面既有许多共同点,又各具鲜明特色。域外农业保险立法的共同特征是政府在农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强调立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其个性特征是立法模式不一、价值取向不同、内容有别。域外农业保险立法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具有诸多启示意义,主要表现为:应合理取舍农业保险立法价值取向、应准确定位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应恰当选择农业保险模式、应科学构建农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30-140,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BFX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