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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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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法商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承担与董事类似的信义义务。所谓信义义务,也称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会秘书应当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其职责,不得背信弃义。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关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即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因此,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的身份承担信义义务:
作者 汤向东
出处 《北方经济》 2010年第9期80-82,共3页 Northern Economy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研究项目资助" 项目号:06SGJ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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