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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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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吨。过听杀人,自拘当虢。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孝罪也。”李离曰:“臣旱官为长④.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出处 《当代学生(读写)》 2010年第6期36-36,共1页 Modern Students
关键词 李离 晋文公 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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