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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解除合作合同以规避交房义务的司法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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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开发商通过诉讼解除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试图规避合作方所签卖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形,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责任原则,判令开发商仍应在合作合同解除后履行后合同义务,协助其合作方交房和为购房户办理产权证,使开发商规避法律义务的意图无法实现。
作者 徐干忠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31-33,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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