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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的“变奏”--民初女性权利演变的特性---以婚姻、继承中的女性权利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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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女性在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在民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立法层面来看,从晚清开始到民初的数次民事法典编订先后都对女性权利作出了许多进步性规定,可惜这些法律都没能颁布实施,致使这些进步性规定仅仅停留在文本上。但从司法层面来看,民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在涉及女性权利的婚姻、继承司法裁判中,以判例及司法解释例的方式,对当时仍适用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了变通解释,从而使女性权利发生了诸多变化,其中虽有大理院对传统妥协的保守性,但更多的地方则体现了大理院顺应潮流的灵活与变通。
作者 徐静莉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8-154,共7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09YJ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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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大理院书记厅.大理院判决录[Z].1914,第126号判例.
  • 5郁嶷.女子继承权问题.法律评论,.
  • 6高潍睿.女子财产继承权的限制问题.法律评论,.
  • 7赵凤喈.《民法亲属编》,台湾中正书局.1970年,第2页.

共引文献5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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