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