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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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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0年第1期I0016-I00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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