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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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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闻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作者 苏昱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0年第2期I0001-I00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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