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阐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特征,笔者认为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是可能的,但必须首先考虑影响界定的主体、客体、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四个要素,处理好与其他婚姻家庭制度和民事制度的关系,尤其是文中提到的七种特殊情形。只要制度之间相互和谐,利用原则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能够加以明确界定的。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103-107,共5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