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往来条据,是借条(借据)、领条、收据之类原始凭证的口语化统称,是经济交往中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实践中,会计人员与其往来业务的相关当事人之间,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述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因此,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要有效防范执业风险.免受“不白之冤”,作为单位,免吃“哑巴亏”,正确使用往来条据、按规范索取和出具条据是重要前提之一。本文以民法原理为基础,结合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分析往来条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具体处理和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