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为案件当事人,但是,刑事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刑事被害人却没有相应的上诉权,甚至连基本的民事赔偿也不能得到满足。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必然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就会引起刑事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增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规定,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建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以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5期72-7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