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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集体土地权利不宜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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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社集体所有,是村社集体所有成员的所有,集体成员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土地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权利,比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土地不经批准,不得非农使用,也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原则)。集体的土地权利被分割为两个部分,一是集体的所有权,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集体是土地发包方,农户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
作者 贺雪峰
机构地区 华中科技大学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0年第6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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