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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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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实施仍不尽如人意。文章对中国应采用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认为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这两个机关构成宪法监督主体(复合宪法监督主体),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
作者 陈彪彪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0年第2期101-102,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胡锦江.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 2许崇德,胡锦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若干建议述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 3戴学正.中外宪法选编[M].华夏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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