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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是人大实施监督的有力方式——对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的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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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作者 丁益民
出处 《人大研究》 2010年第6期16-17,共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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