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说,依据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文章以为:对于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无论是在人代会上提出,还是在闭会期间提出,无论正确与否、是对是错等等,有关办理机关、组织依法“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出处
《人大研究》
2010年第6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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