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非营利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农民为主要成员,以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为原则的一切农村共益性和公益性民间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和存在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需要,是农民对宪法权利结社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产物。农村非营利组织在缓解农民就业压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提供准公共物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日益成为解决"三农"问题不可或缺的组织载体。
出处
《实事求是》
2010年第3期66-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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