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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状告业主及物业公司非法变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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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弘天物业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2004年12月8日,金某与森宁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金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森宁公司使用,租期一年,每月租金人民币为8533元,森宁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该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约定:乙方(森宁公司)应按时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金某)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作者 刘长森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0年第6期67-68,共2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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