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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到货款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条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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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因长期赊销大量货物.致使大笔货款一直被拖欠。为实现资金回收,三个月前,公司雇请作为农民工的我外出催收。合同约定:工资、差旅费按收回货款的12%提取,收不到货款则没有工资、差旅费。可我奔波至今,也没有收到多少货款,提取的钱不仅不够最低工资,甚至还得垫付差旅费用。我认为发放工资是公司对雇员的应尽义务.上述约定违反了劳动法规,当属无效,公司必须承担发放工资责任。对吗?
作者 方园
出处 《乡镇论坛》 2010年第16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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