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有两种观点,即"无区别说"与"区别说"。"区别说"比较可取。"区别说"主张制宪权与修宪权在权力来源、性质、位阶、所受限制等方面保持根本差异。区分制宪权与修宪权对于明确修宪权的界限,增强宪法的适应性,保持宪法的统一性、持续性,确保宪政秩序稳定而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1-69,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修宪权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7JA820041)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