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形态界定——实质主义立场的妥当性及其贯彻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对于私设电网等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通常只处罚侵害犯,而不处罚具体危险犯。这种状况是否合理,应当秉持实质主义的立场进行考察。从具体危险犯的形态界定上来看,具体危险犯属于未遂形态,侵害犯则属于既遂形态;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具有形态之分来看,间接故意犯罪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因此,对于在间接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尚未出现实际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具体危险犯不予刑法意义上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实质合理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40-146,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新干供电呼吁村民停止私设电网行为》、《安徽峨山镇供电年底加大打击私设电网捕猎行为》,http://www.powersafety.com.cn.访问时间2009年8月27日.
  • 2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 3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109页,第204页.
  • 4姜伟.犯罪中止特征的探讨[J].学员之家(法律版),1986(8):41-45. 被引量: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