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个课程标准在对"行为动词"进行界定或说明时,列举的"行为动词"并非纯属行为动词。这些非行为动词的真正类别主要是心理动词,其次是表示存在、变化、消失的动词,第三是能愿动词。为了维护课程标准作为国家指导性文件的权威性,增强可操作性,界定和说明需要做如下修正:(1)删除课程标准中所列的非行为动词;(2)删掉"行为动词"中的"行为"二字;(3)不界定、不说明课程标准中的动词。
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Educational Research